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央4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责任,经县政府研究,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志。县国土局要衔接县城周边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合理确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负责在11个镇行政管辖区内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设立保护牌和标识所需经费。
2.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联络员。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镇要加强领导,务必落实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工作联络员,于6月 10 日前将名单报县国土局,便于及时解答政策和掌握工作进度。
3.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各镇要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到地块,层层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于6月25日前完成签字认可(姓名上必须加盖手印),并将农户信息表上报县国土局。县国土局要负责督促指导各镇做好此项工作,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逐一落实到位。
4.实行永久基本农田记载上证。在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后,县国土局要主动与县农水科技局加强工作衔接,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结合。由县农水科技局负责按照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农户签订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为依据,将永久基本农田记载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5.强化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意识。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各镇要加强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二、工作要求
各镇村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层层分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工作。对逾期未完成的,县政府将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王海峰 1531987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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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