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2017〕017—扶贫局001
各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对农民技术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农民技术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工作。通过一年的(试行),对部分进行修订,现将《宁陕县农民技术培训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陕县扶贫开发局 宁陕县财政局
2017年11月21日
宁陕县农民技术培训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民技术培训费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陕发[2011]13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及参照《宁陕县县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宁财办字[2014]51号)文件等规定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补助资金,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安排的农民技术培训费,用于对农民进行农业适用技术、产业发展、移民搬迁等技能方面培训费资金。
第三条 农民技术培训补助资金由县扶贫局、项目镇使用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拨付培训补助资金,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县扶贫局主要负责编制农民技术培训总体规划和下达年度农民技术培训补助资金安排;项目镇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组织培训。
第四条 项目镇要逐步增加对农民科技培训投入,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并按照全县统一规划,上下结合,配套联动,充分发挥农民技术培训补助资金的整体效益。
第二章 培训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对农民进行集中技术培训所需费用,包括授课人员的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场地租赁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与培训有关的教学耗材、培训资料等方面的费用;
(二)项目镇对农民群众开展移民搬迁、产业项目、整村推进和科技普及培训所需费用;
(三)县级组织开展的移民搬迁、产业项目、互助资金、精准脱贫、“一村一策、一户一法”、旅游扶贫示范村项目培训等所需费用。
第六条 经费核定
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量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补贴 场地租赁费和讲课费 交通费及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80 50 40 20 190
(一)项目镇聘请的授课辅导员培训补贴费用,根据标准进行核定;
(二)县镇统一组织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对统一安排吃、住的不计发误工补贴;
(三)统一安排乘车的凭交通费票据按标准核销;自乘车辆的凭交通费票据发给参培对象个人;
(四)对不管吃住的,按标准计发伙食补贴发给参培对象个人。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七条 开展项目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地点和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培训期间做到:有培训资料、培训图片、培训场景等支撑资料;
第八条 项目镇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本办法》的各项补贴。
第九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旅游活动;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条 农民技术培训费报账,应当提供以下报账资料:1、农民技术培训通知(通知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培范围等);2、参训人员花名册(内容是:序号、姓名、地址、培训天数、补助金额、身份证号、电话、参培人员签字);3、讲课费签收单;4、税务发票。(含伙食,住宿,讲课人员工资,印刷打印资料和培训书籍等支撑附件)的原始单据;5、填报培训计划报账单。
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核销。
第十一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农民技术培训费由县扶贫局承担,纳入培训计划管理,从农民技术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账完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镇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镇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经费开支、培训成效等)报送县扶贫开发局。
第十五条 县扶贫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镇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扶贫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程序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县扶贫局组织的农民技术培训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21日发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9日。